闽南师范大学第一届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作者: 时间:2019-09-17 点击数:

根据《福建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相关精神,结合我校教代会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条例。

一、机构设置

校第一届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三个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领导和校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专门工作委员会各由7-9名成员组成,各设主任委员1名和副主任委员1名,人选由教代会筹备组或工会提出,经主席团审议,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二、工作职责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1.负责对代表提案的收集登记、审查整理、传递反馈,及时交付相关部门处理,为提案的实施创造条件。

2.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的提案,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建议列入大会议题。

3.监督检查提案的执行与落实,定期组织教职工代表检查有关部门处理落实提案的情况,负责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作书面报告。

4.提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或执行不力时,要在调查研究后作出判断。属于应该执行的,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属于条件变化,不能按原计划执行的,允许相关部门说明情况,取得一致意见后,暂缓或停止执行。

5.凡立案的提案,不论是否落实,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代表汇报,给提案人以满意的答复,征求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做到案案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6.组织开展优秀提案评选工作。

(二)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职责

1.对学校提出的教学科研管理改革的原则、办法及与教学科研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进行预先讨论,并向教代会执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有关教学科研工作的议案预先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向执委会会议提供审议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教代会关于教学科研工作的提案。

3.参与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责针对学校师德师风考评制度措施出台之前的民主征询、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检查监督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总结、宣传和推广师德师风建设先进典型经验,协助上级和学校有关部门做好评选表彰先进的工作。

4.积极向党委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对教学、科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关心、帮助教职工业务上的成长,反映教职工在业务成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必要的教师业务培训、岗位练兵、青年教师教学技能竞赛等,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

6.建立与学校主管教学、科研的校领导与职能部门经常联系的制度,开展必要的代表调研和双向沟通的工作。

(三) 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职责

1.积极参与教职工福利事业的兴办与管理等重大决策,对学校有关福利政策、措施的出台,事先征询意见、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学校建立和健全福利设施的各项管理制度。

2.组织教职工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学校涉及教职工福利保障相关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咨询、监督。

3.对学校涉及教职工福利保障的部门和项目等进行监督,保证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引导教职工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开源节流,自力更生,全面认识发展建设与提高生活福利之间的辩证关系,协助学校党政教育广大教职工树立正确的福利观。

三、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

1.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听取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报告或研究有关事宜。

2.如需讨论重大问题,可以临时召开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3.各专门工作委员会须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方可召开。

4.各专门工作委员会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表决方为有效。

四、本条例经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批准颁布实施。

五、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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