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5-05-05 点击数:

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活跃教职工的文化体育生活,促进教职工各类文体活动的广泛开展,营造健康的校园文化氛围,促进对外交流,构建和谐校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文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本校教职工在自愿基础上建立的群众性文体组织。

第三条  协会在宪法、法律以及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开展思想艺术、趣味健身、竞技休闲等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广大教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艺术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学校工会的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协会成员

第五条 参加协会的条件

(一)具有本校工会会籍的在职教职工。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协会安排,履行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

(四)自愿报名参加。原则上每个教职工参加协会不超过3

第六条 协会成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监督协会的管理及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协会成员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积极向协会负责人提出活动建议。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第二章 协会的管理

第八条 协会的组织管理

(一)会员必须是自愿参加,且人数达到20人以上,协会面向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吸收会员。每类文体协会只设立一个,不重复设立,校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整合。

(二)协会筹备小组向校工会提出成立协会申请、递交本协会章程(草案)和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名单等材料,经校工会审核批准后再举行成立大会,正式成立后一周内向校工会报送本协会章程、会员名册、活动计划、组织机构负责人等材料;

(三)各协会每年应召开协会全体会员(代表)会议,讨论工作、通报经费使用等情况;

(四)各协会要主动接受学校工会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学校工会交验会员名单(一年一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九条 活动经费来源

(一)校工会为各协会提供2000-4000元的活动经费资助。会员人数在20(含)至49人之间的拨给2000元,会员人数在50(含)至99人之间的拨给3000元,会员人数在100(含)人以上的拨给4000元。活动经费作为协会日常运作的基本费用,由协会包干使用。

(二)校工会对协会承办的全校性赛事活动,采取限额资助的方式支持,每年资助一次(校运动会项目除外)。各协会每年必须制定年度经费支出计划,内容包括年度活动初步方案,活动预期效果及活动经费预算等,并于1231日前向校工会报送。校工会将根据各赛事活动的内容、规模、预期效果、上年度支出及工会整体经费预算等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并于年初将资助额度通知各协会。

全校性赛事活动由校工会统一发文,校工会为主办单位,各协会为承办单位。

(三)由校工会安排的代表学校参加的地方或校际比赛,必要的费用从校工会活动经费支出。

(四)各协会可适当向会员收取会员费,或向校外募集资金,会员费和自募集的资金由协会自主支配。

第十条 活动经费管理

(一)协会活动经费使用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经费开支必须符合国家财经纪律及学校财务管理要求,不得随意侵占、私分或挪用。

(二)经费支出仅限于裁判费、矿泉水、奖品或奖金、奖杯、奖牌、活动器材及宣传等活动必须的项目开支。协会活动的所有开支,应有完善的手续、正规的发票,经协会会长签批,工会审核后方可办理报销。

(三)协会的经费由协会安排专人管理,账目清楚,定期向会员公布。

第十一条 协会的撤销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应予撤销:
1.  违反法律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2.  不接受学校工会的正常工作指导。
3.  一年内不开展任何活动。
4.  管理混乱,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5.  会员人数少于20人或者未面向全校吸收会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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