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和《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在基层党组织和学校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和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与责任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必要时可做出相应决议。
(三)审议通过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教职工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四)对本单位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监督,提供考核意见和建议。
(五)督促本单位行政领导抓紧实施本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和决定,及时解决在其职权范围内应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人数占教职工人数的比例。学院教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代表比例为30%;教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含200人)100人以上的,代表比例为40%;教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含100人)80人以上的,代表比例为50%;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下(含80人)的,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九条 代表的构成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而定,但要注意其代表性,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及其他各类先进人物优先推选,教师代表不少于60%。代表实行常任制,代表任期与二级教代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退休或调离本单位其代表资格自然中止,其代表缺额可以补选。
第十条 代表的条件: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在职教职工;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为教职工办事,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校教代会代表为当然代表,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代表产生的程序:
(一)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确定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办法、代表比例和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二)以系或教研室为单位选举,按分配的代表名额,由单位全体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结果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一)代表的权利:教代会召开期间,有权提出提案和建议,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有权参加表决和选举;教代会闭会期间,参与检查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的情况,对行政及有关部门进行民主监督。
(二)代表的义务:积极参加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各项活动,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不是代表的院、部、处领导可列席教代会的有关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时,应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的各项活动。主席团成员由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由学院工会提出建议名单,征求学院党、政领导意见后,提交预备会通过。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学院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中心议题由学院党政工领导协商研究提出,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应有正式代表或全体职工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应获代表或全体职工总数一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召开前,可以进行提案征集,由学院工会委员会代为办理。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不设专门工作小组,有关职责直接由学院工会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批准颁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