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内文体协会建设,促进协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依托和发挥协会的平台载体作用,推动教职工各类文化体育活动的广泛深入开展,提高教职工的健康素质和精神文明素养,促进文明校园创建,营造良好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文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本校教职工在自愿基础上建立的群众性文体组织。
第三条 协会在宪法、法律以及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开展思想艺术、趣味健身、竞技休闲等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广大教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艺术素质和健康素质的不断提升和协调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学校工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协会成员
第五条 参加协会的条件
(一)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含学校全职聘用教职工)。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协会安排,履行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
(四)教职工自愿报名并向协会组织递交入会申请。原则上每个教职工参加协会不超过3个。
第六条 协会成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监督协会的管理及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协会成员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积极向协会负责人提出活动建议。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协会的管理
第八条 组织管理
(一)协会成立的条件。教职工自愿参加且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即可成立协会,协会面向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吸收会员。每类文体协会只设立一个,不重复设立,校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整合。
(二)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等事宜报校工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协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原则上由5人组成(会员超过100人可由7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届期满应及时换届。
(四)协会成立工作程序。成立筹备小组并由筹备小组向校工会提出成立协会申请、递交协会章程(草案)和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等材料,经校工会审核批准后举行成立大会。成立大会结束后3天内向校工会报送本协会章程、会员名册、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分工等材料;
(五)常务理事会换届工作程序。协会常务理事会应在届期满前1个月向校工会提出换届申请,递交新一届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名单(新一届常务理事会人选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在广泛征求、听取会员意见基础上,充分讨论酝酿产生)、章程修改草案(若有)等材料,经校工会审核批准后举行换届选举大会,校工会酌情派人员参加。换届选举大会结束后3天内向校工会报送本协会新修订的章程、会员名册、新一届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分工等材料;
(六)常务理事会工作接受学校工会的指导和监督。协会应按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向学校工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会员名单、新增会员申请书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九条 财务管理
(一)经费来源
1.校工会划拨。校工会根据各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向各协会划拨一定的活动经费。工会划拨的活动经费作为协会日常运作的基本费用,视其活动安排和会员人数情况,年初预拨80%,年底再拨20%,由协会包干使用。
2.会员费。协会依据各自章程向会员收取的会费。
3.自募集资金。协会依法依规向社会机构或个人募集的资金。
(二)经费管理
1.经费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财经纪律、学校财务管理要求以及工会经费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任何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私分或挪用协会经费。
(2)预算管理原则。坚持将经费使用与年度工作计划紧密结合,确保经费主要服务于会员进行日常训练和适当的比赛竞赛之需。
(3)厉行节约原则。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4)民主管理原则。协会财务应安排专人管理 ,建立台账,定期向会员公开,并主动接受会员和学校监督检查。
2.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1)校工会划拨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一是经费使用范围。经费可用于协会日常活动所需的活动耗材、场地租赁、聘请教练等开支。不得开支餐费、点心饮料费、奖励和补贴。活动经费在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不得发放给会员个人。
二是活动经费报销要求。经费报销均需附年度活动计划,具体项目再附相应附件:报销日常训练所需耗材费,需附训练日程安排表和训练参加人员签到表;报销场地租赁费,需附训练日程表或比赛日程表及参加人员签到表;提供正规发票,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金额或附加盖商家印章的购物清单,票据要有经办、证明及协会会长审核签名、学校工会负责人审批签名。
(2)协会会员费和自募集的资金由协会根据章程管理和使用。
(3)校工会委托协会承办的全校性文体比赛活动,费用由校工会承担。报支范围和标准按照(闽南师工会[2024]2号)文件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协会的撤销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应予撤销:
1.违反法律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2.不接受学校工会的正常工作指导。
3.一年内不开展任何活动。
4.管理混乱,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5.会员人数少于30人或者未面向全校吸收会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南师工会〔2015〕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