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关于印发《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08-14 点击数:

校内各单位:

《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闽南师范大学

                                                                          2020年7月7日


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合法权益,拓宽教职工诉求渠道,规范教职工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和《闽南师范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职工”,含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教辅、后勤服务等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和学校全职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申诉范围,包括教职工认为学校或二级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闽南师范大学大学章程》,损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下列具体行为;

(一)在职称评审、职务聘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评价、培训进修、民主管理、考核奖惩、工资薪酬、奖金津贴、解聘辞退、退休等方面作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对行政纪律处分(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第四条  申诉处理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工会领导,工会、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校长)办公室、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科研处等部门负责人,教代会和工代会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工会常务副主席和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主任担任。

申诉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岗位调整时,接任其岗位职务人员自然替补为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工会),主任由工会常务副主席兼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二)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组织审理申诉的具体事宜;

(四)管理申诉档案材料;

(五)处理其他与教职工申诉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申诉程序

第八条  教职工认为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可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九条  教职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该行为的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核结论之日起30内,由本人向申诉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申请。

教职工应当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未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的,申诉委员会不受理其申诉申请。

因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应向申诉委员会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申请延长申诉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不可抗力消除后7日。

第十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递交一式两份申诉书,同时附上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书(或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及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单位、岗位、政治面貌、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复核、申诉、再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请求;

(四)申诉证据,包括处理决定书及其它相关证据。

教职工已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其申请。

教职工在申诉委员会审查处理期间又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申诉委员会终止审查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本办法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相关材料,逾期视为放弃申诉。

申诉人对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再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处理终止。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诉案件的申诉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申诉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申诉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校校长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五条  作出原处理决定的学校或者二级单位为被申诉答辩人。

被申诉答辩人对作出的处理决定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可就申诉事项采用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作出解释和说明、举行案件调查听证会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调查方式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过程以不公开为原则,但申诉人申请并经申诉委员会决定,可以公开。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由申诉委员会对作出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认为申诉处理需要举行听证调查的,应当告知申诉人、申诉答辩人进行听证。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听证按照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申诉答辩人答辩,申诉人和申诉答辩人相互质证、辩论的程序进行。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辩论结束后,申诉人、作出原处理决定的学校或者二级单位负责人和参加听证的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听证复查申诉案件的,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听证会笔录作出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审议案件采用集体讨论方式。

评议会议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申诉委员会举行工作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以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章  申诉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通过阅卷和集体讨论后,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并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申诉委员会书面建议作出原处理决定的学校或二级单位重新研究决定:

1.处理决定程序不当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规章错误的;

4.越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5.处理明显不当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案件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申诉委员会委员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处理事项的发言内容及表决过程,应当严守秘密;不得泄漏案件审议讨论过程中的发言人物、发言内容、表决过程等具体细节以及要求保密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申诉决定书未经送达申诉人之前,不得宣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规范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

(三)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据及程序;

(四)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审查结论及处理决定;

(五)申诉人不服处理决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起再申诉的权力;

(六)申诉委员会印章、日期。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在15日内送达申诉人和作出原处理决定的学校或二级单位。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由送达人邀请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等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申诉处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六条  作出原处理决定的学校或者二级单位,应当执行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诉人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申诉委员会的正式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再申诉。

第二十八条  申诉人不服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再申诉。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时限,若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顺延;若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则中止计算,待不可抗力影响或者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

本办法所涉及的人数和天数,标明“以内”的均包括本数;标明“以上”的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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